昆山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373昆山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2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99号台协国际商务广场1003室,组织机构代码7290034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2799891-6。
法定代表人*方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山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苏0583民初14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昆山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款106万元……案件受理费17420元,减半收取8710元,由被告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应承担的8710元在履行上述第一项调解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871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均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方云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昆山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