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11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102民初47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187466.94元,诉讼费20483元、执行费271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因其执行案件众多,其名下财产都被其他案件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房产、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玮 审判员 高 亮 审判员 孙巧凤
书记员 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