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2819号
原告兰州方振建筑机械设施租赁部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兰州方振建筑机械设施租赁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方振建筑机械设施租赁部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方振建筑机械设施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6元,由原告兰州方振建筑机械设施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程 娟
书记员 杜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