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1102执2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4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标的款4290134.24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金额两笔18133.68元、817.38元,共计18951.06元,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对其***名下(甘A35B53号)车进行了档案查封、对其公司名下(甘JA7985号)车进行了档案查封,并未实际控制不易处置,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计划下次移送公安机关临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4月20日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贵
书记员 漆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