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渭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1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陇西路怡馨苑5-6号商铺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渭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北街40号房号221。
法定代表人:柒长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柒长春,男,汉族,1978年2月2日生,私营业主,住通渭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渭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柒长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02民初30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135000元,案件受理费1723元,执行费192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住房公积金处无缴存记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通渭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柒长春送达限制消费令。
综上,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孙巧凤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