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02民初2557号
原告: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经济开发区新大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陇西路怡馨苑5-6号商铺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1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14元,由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