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02财保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经济开发区新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陇西路怡馨苑***号商铺*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做出(2018)甘1102财保2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20152x**号的房产1处。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公园路支行账户分别为104546576xxx、104030637xxx的银行存款1739966.47元的冻结。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7月12日裁定准许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发生应当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20152x**号的房产1处的查封。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