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32139252C,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生产街1号电信大厦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153193D,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中天南路民政局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岳红兄,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22民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2021)甘11民终1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该院已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的规定,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甘肃红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22执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宝忠
审判员 张旭峰
审判员 王振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