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4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付雪琴,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滨河新区玉关路熙和园小区三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L1EQ1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付雪琴、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0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付雪琴、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10000元,本息合计310000元,被告于2022年4月30日前偿还本息14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140000元,下欠3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如逾期不按时偿还,原告则按照借款本息310000元申请一次性执行。案件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3378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付雪琴、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退还337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313378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雪琴、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前履行50000元,同年9月25日前履行100000元,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可于2023年1月15日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4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那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蒲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