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245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153193D,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中天南路民政局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岳红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陇伟,甘肃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芳玲。
原告***与被告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 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洁
书 记 员  林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