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民初59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153193D,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中天南路民政局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