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民初59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8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153193D,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中天南路民政局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