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熙和园小区三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L1EQ1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0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还款,******于2023年1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本案案件标的151914.5元,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履行120931元,下剩案件款30983.5元,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3年10月1日之后恢复(2021)甘0702民初10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