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85年8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153193D,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中天南路民政局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5302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3620113200000000005)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5302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