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与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晖,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良福,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昌吉市。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98元(**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37.99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2637.99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黎剑
审判员*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