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191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东方广场环宇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而引起的诉讼,当事人、事实均是统一的,因此应当将该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新2301民初154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