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22民初242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兜山镇兜山社区兜山路280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聂**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为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