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65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兜山镇兜山社区兜山路280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罗昕,职务主任。
原告饶**与被告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诉前调解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