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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302行初1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中段61-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袁 兵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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