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0302行初1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中段61-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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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