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北天地成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昆龙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154号
原告:新疆昆龙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涛,男,1977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西北天地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李艳斌。
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昝齐。
被告: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井军。
原告新疆昆龙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北天地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昆龙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新疆昆龙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新疆昆龙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昆龙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1.25元,由新疆昆龙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  晓  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蒙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