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大鹏消防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钢材区24-21#。
法定代表人:籍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坤尧,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一品九点阳光7号公寓11层1101、1102、1103、1104、1105、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西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6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394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