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一品九点阳光7号公寓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21)第7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38.3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