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2财保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8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申请人: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经济开发区百嘉工业园**小区***居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00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R×××**号重型自卸货车,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200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R×××**号重型自卸货车。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期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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