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7683号之一
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446元,减半收取计82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23元,由原告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丽文
书记员 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