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康(清远)置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终3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康(清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大道759号米娅新城阿尔勒中心十幢1-2层商业号二层自编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工业园7号小区***居首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威康(清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因此,上诉人在提起上诉后,经法院通知而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康(清远)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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