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添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执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添,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02民初13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添确认欠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金50000元及利息3586元,定于2021年12月25**支付10000元;定于2022年1月25日支付5000元及利息3586元,共8586元;本金余额35000元从2022年2月起(共7个月)每个月25**支付5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添未按第一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大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为563元,由被执行人**添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付,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迳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添名下有牌号为粤AP××**车辆,因上述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故暂不宜处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的档案作查封处理(查封期限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既然被执行人**添名下的车辆档案已被本院查封,且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故不宜处理。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13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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