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波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波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4633号
原告:荣成市波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92460839X,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合兴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梁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海宁,男,住荣成市。
原告荣成市波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海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波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涛
人民陪审员  苏玉娟
人民陪审员  于浩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穆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