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202执2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美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路62号柏龙大厦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101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三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1760351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艺美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