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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10692号
申请执行人: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17603511K。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
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3327185J。
法定代表人:陈**洪。
申请执行人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8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2.5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25.43元,从(2020)浙0782执4727案中分配得款98137元,扣除执行费6275元、扣除诉讼费10687元,因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作为被执行人且未完毕案件,故将余款83700.43元分配至(2022)浙0782执1241号。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2108.52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175808.95元。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永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106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吴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