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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3486号
原告:**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三区111号。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民,男,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9日原告**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由原告**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功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