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53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茶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99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路西面、***北路北面***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安置过渡房裙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YGNY8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宝安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282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公司向宝安公司支付货款5373995.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2513656.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以317278.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以2130944.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以412116.1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2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1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80元,由**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0月18日、2023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 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公司在南宁市××乡××道××号××西城国际花都有未售出房屋。 2、**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桂AC××**、桂AT××**车辆。 3、**被执行人**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扣划首冻结账户存款1790760元。 4、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宝安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宝安公司同意**公司分期偿还剩余执行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 两年内按照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 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 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 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