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洸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宜春市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6068号
原告:安徽洸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88号B座7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U20HXG。
法定代表人:陈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宜春市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分界村(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62950711。
法定代表人:胡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安徽洸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春市秀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洸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洸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洸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安徽洸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泽澄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