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2312号之二
原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华尔泰路1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石育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中路447号2、3、5、6、8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6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4,82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9,828元,由原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