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

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404民初2636号之一
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美玲
法官助理 罗敏兰 书 记 员 钟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