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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锻机床有限公司、无锡顾得门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377号 原告:***锻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18606992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集中A区五星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顾得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94517185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集中A区五星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珠海**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0488444K,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中路447号2、3、5、6、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锻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锻公司)与被告无锡顾得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得公司)、珠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东港镇蠡西村19.53亩土地许可执行。2.判令确认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亩土地使用权(地号:320205106216GB0030;土地证:锡锡国用2007第1436号)为锡锻公司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顾得公司、**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3日,本院对**公司与锡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205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公司与锡锻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于2019年9月15日解除。二、***公司返还**公司货款75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判决生效后,锡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锡锻公司,案号为(2021)苏0205执1076号。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在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锡山分中心对锡锻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土地办理了查封手续。其后,顾得公司提出异议称,本院查封的锡锻公司名下的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村土地中的19.53亩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房产为顾得公司所有。经审查,本院作出(2022)苏0205执异35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村(地号:320205106216GB00030;土地证:锡锡国用2007第1436号)土地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被执行人不得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本案中,锡锻公司作为(2021)苏0205执1076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不应对案号为(2022)苏0205执异35号的中止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锻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顾 瑜 审 判 员 林 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