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91民初1547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南山嘴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492967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中路****信用代码:9144040069048844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安凯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中路******400779956662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WhartonElectricLLC,注册地:705GreymoorP,注册地:705GreymoorPlace,Southlake,TX76092,USA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珠海安凯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WhartonElectricLLC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安支华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