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物贸集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3088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根据中船重工物贸集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0)鄂0192民初30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1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中船重工物贸集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船重工物贸集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2×××01账号上2911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