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10625号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何家湖村白云山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99号第7-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