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4646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99号第7-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