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025号
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1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99号第7-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