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7977号
原告:浙江中再候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方大厦2号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99号第7-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中再候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2023年6月1日,原告浙江中再候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再候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再候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中再候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