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2524号 原告: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道5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99号第7-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