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百盛长安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7366号原告:西安百盛长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288号***鑫丽座2-21611室。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99号第7-9层。法定代表人:***。原告西安百盛长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百盛长安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百盛长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百盛长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由原告西安百盛长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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