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新盛电力有限公司

山西世纪新盛电力有限公司与郑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03民初385号
原告:山西世纪新盛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创业街9号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国宾,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人,山西省世纪新盛电力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太原市长治路213号。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山西省阳高县人,现住山西省阳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世纪新盛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世纪新盛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既不损害他人利益,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世纪新盛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7元减半收取3763.5元由原告山西世纪新盛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彦
人民陪审员马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