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索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3民初8732号
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竹州大道园博园主展馆二楼B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9239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俊,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索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
89号金禄大厦6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4072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江南区白沙大道1-1号荣和新城碧江园1栋2单元301号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索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4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920.5元,由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17920.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农微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韦京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