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民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竹州大道园博园主展馆二楼B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千,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工业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彭福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查明,新疆跨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新疆庚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但约定的工程量及价款并未固定,一审径直以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预估”工程量及价款予以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另,上诉人在二审提供新疆宝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差距过大,亦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一审未依法对涉案合同内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及价款予以鉴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48.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黄红辉
审 判 员辛元忠
审 判 员常喜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