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履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02民初681号
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百色市右江区龙景竹州大道园博园主展馆二楼B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南宁履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岭上段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履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4元,减半收取5767元,由原告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农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