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0561号
申请人:北京吉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2层1501。
法定代表人:郝志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玉,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博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1512号。
法定代表人:喻景。
北京吉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宝通公司)诉广西博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宝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泰网络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农行南宁右江花园分理处)的账户(账号:×××)内存款257 997.26元。案外人北京鑫晨风华业科贸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2层1502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京(2019)丰不动产权第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宝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北京鑫晨风华业科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2层1502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博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农行南宁右江花园分理处)的账户(账号:×××)内存款257 997.2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洪杰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