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126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2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郝志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超,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72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晶,经理。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北京鑫晨风华业科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2层1502号房屋为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北京鑫晨风华业科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2层1502号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6841.25元。
保全费3704元,由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