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119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2层1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72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1050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6500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1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对本判决载明的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8元、保全费3704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1050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