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2647号
原告:安平县国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逯庄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5402717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99号创智园B座413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111360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国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国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平县国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国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安平县国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丹